新股发行制度是股市的一项重要制度,对新股发行制度的完善一直都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今年4月12日发布的“新国九条”也明确表示要“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”,随后股票高杠杆配资,证监会与交易所也对部分新股发行制度予以了完善。
但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是一项长期工作,不是能够一劳永逸的。就像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,显然并非尽善尽美,同样还存在着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来加以解决。比如,部分IPO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,就需要监管部门尽早地予以解决。
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,尤其是对于部分私人企业、家族企业来说,这个问题更加突出。在这些私人企业、家族企业里,控股股东的持股达到了70%、80%、90%甚至是100%。如果只是私人企业或家族企业,这样的股权结构是无可非议的,控股股东持股多少,这是企业内部的事情,是企业股东之间的事情。但这样的企业一旦上市,摇身一变成为公众公司,那么这样的股权结构就值得商议了。
这种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之所以能够上市,主要得益于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。比如,2005年版的《证券法》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里,就有一项规定是: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;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,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。虽然现行的《证券法》没有了这一规定,但这一规定却列入到了交易所的《股票上市规则》里。
根据上述规定,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,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,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。这就意味着公开发行股份的最低比例分别为25%和10%。与此对应的是,限售股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75%或90%的上限。于是,IPO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就纷纷向此看齐,一些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只要不超过这个上限就行。如此一来,尽管一些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,但仍然满足《证券法》与《股票上市规则》的相关规定,所以这类公司也就堂而皇之地上市了。
但这种股权高度集中公司上市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,直接危及到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。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。
一是“一股独大”,成为公司治理的重大隐患。尤其是私人企业与家族企业,虽然IPO后成为了公众公司,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在控股股东的手上,因此,这种公众公司名不符实,仍然还是控股股东说了算的私人企业或家族企业。
二是私人企业或家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,上市之后就给市场埋下了股东减持的巨大隐患。通常说来,国资公司即便股权集中,但要减持股份是需要经过上级部门审批的,国资股东并不能随意减持。但私人企业与家族企业就不一样,企业上市后,就是想尽一切办法来减持。控股股东如果持股比例太高,市场承受的减持压力就必然巨大。
三是私人企业或家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,这意味着控股股东缺少分享精神,自私自利,把利益最大程度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上或自己人的手上。这样的企业上市后,控股股东很难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,相反,很容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来,甚至还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。因此,这样的控股股东显然是不能让投资者放心的,是投资者信不过的大股东。
正是基于上述原因,IPO公司尤其是私人企业、家族企业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,并尽快予以解决。毕竟这不是一个小问题,这是一个事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大问题,是事关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大问题。为此,本人建议,私人企业、家族企业在IPO上市时股票高杠杆配资,有必要将控股股东的股权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30%以内,困扰中国股市的诸多问题有望因此而迎刃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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